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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海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亮,李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123号申请人黄海亮。被执行人李生成。关于申请人黄海亮与被执行人李生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黄海亮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51200元。被执行人李生成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家庭财产申报令后,向本院出示家庭财产说明,证明自己只有每月低保收入360元,再无其他收入。本院到位于八五一一农场境内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存款,到八五一一农场建设科查询,被执行人李生成无房屋登记信息。现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且在执行中,申请人黄海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生成有可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牡执字第1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海亮发现被执行人李生成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