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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靖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靖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80号罪犯黄靖,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靖州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4日作出(1999)长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放火罪,判处罪犯黄靖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1999)湘刑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以犯放火罪,判处罪犯黄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3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20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黄靖减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63.2分,财产刑20000元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靖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