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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执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姑里期曼.买买提与亚生江·司马依附带民事2015执276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姑里期曼·买买提,亚生江·司马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执字第2765号申请执行人:姑里期曼·买买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被执行人:亚生江·司马依,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申请执行人姑里期曼·买买提与被执行人亚生江·司马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亚生江·司马依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4672.5元。因被执行人亚生江·司马依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并向本院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27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奇志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晨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