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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新明申请执行刘光英、张磊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明,刘光英、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董新明被执行人;刘光英、张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民初字第862号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政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董新明申请执行刘光英、张磊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华德献执行员  贾东珂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