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8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阳光碧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欧倍德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阳光碧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欧倍德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8259号原告北京阳光碧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4幢3007。法定代表人于峥,董事长。被告沈阳市欧倍德建材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姚家村。负责人王守政,厂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阳光碧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欧倍德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阳光碧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阳光碧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阳光碧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阳光碧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