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北民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国伟与郭建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伟,郭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保字第114号申请人陈国伟。被申请人郭建斌。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债权免受损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持有钦州市满天香荼业有限公司的10%股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建斌持有钦州市满天香荼业有限公司的10%股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18年10月1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则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朝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