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世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962号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羽,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康财,公司职员。被告黄世凯,男,成年,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世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