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郝绍保、王丽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郝绍保,王丽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1028号华融国际大厦1505室。负责人李世果,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佳萌,男,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郝绍保,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王丽敏,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诉被告郝绍保、王丽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丽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丽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丽敏的起诉。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