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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四初字03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巨伟与沈阳市希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巨伟,沈阳市希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玉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03779号原告孙巨伟,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系新民市卓信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希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明仁,系总经理。被告王玉亮,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巨伟诉被告沈阳市希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1年到被告单位承包的工程工地工作,当时工地的负责人是被告王玉亮。我在工地作管理工作,我每天的工资是150元,我共出勤106天。工程完工后,二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我工资,给被告王玉亮打电话他就说快了,后来在打就联系不上了。为讨要工资,我曾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他们不予受理。为此,我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15900元整。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本案中,原告在2015年6月5日收到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沈新劳人仲不字(2015)235号不予受理通知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已超出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巨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柏青人民陪审员  汤艳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