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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堂珍诉被告徐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堂珍,徐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袁堂珍,女,汉族。被告:徐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堂珍诉被告徐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堂珍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堂珍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原告袁堂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