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堂珍诉被告徐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堂珍,徐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袁堂珍,女,汉族。被告:徐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堂珍诉被告徐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堂珍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堂珍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原告袁堂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