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张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6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胡某某,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被告人自报张某某,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辩护人张健、孙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5)1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品晶、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某,利用张某某担任上海中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吉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之便,将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磨坊公司”)存放于中吉公司位于本区九亭镇盛龙路XXX号仓库内的财务凭证私自变卖,得款人民币1万元。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通用磨坊中国关于重要账务信息被盗的说明、中吉公司出具的说明、通用磨坊公司与中吉公司的仓储合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人孙某甲、陈某某、石某某、孙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协议、中吉公司与柠檬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租赁合同,上海展飞民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嘉兴市新篁新纸废品回收站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单位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2名被告人事先明知,事中互有分工,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