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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霞与龙德生、朱初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龙德生,朱初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龙德生。被执行人朱初妹。申请执行人刘霞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军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霞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396000元接受该房产抵偿本案被执行人龙德生、朱初妹所欠的债务246000元,申请执行人刘霞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并自愿交款150000元作为该房屋抵债后的剩余价值用于分配给龙德生、朱初妹系列案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德生、朱初妹在与申请执行人刘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龙德生、朱初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