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正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正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波。委托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正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丁正表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正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正表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顾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