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新伟与朱盼盼、XX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伟,朱盼盼,XX运,吴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伟,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朱盼盼,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XX运,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盼盼之父。被执行人吴芒(吴小忙)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盼盼之母。本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盼盼、XX运、吴芒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李新伟于2015年9月22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盼盼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盼盼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