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史秋梅与王义然、林春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秋梅,王义然,林春宝,辽宁万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93-1号原告:史秋梅,女,汉族。被告:王义然,男,汉族。被告:林春宝,男,汉族。被告:辽宁万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冰。原告史秋梅诉被告王义然、林春宝、辽宁万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秋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王义然、林春宝、辽宁万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0元财产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义然、林春宝、辽宁万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惠华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人民陪审员 吴玉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姗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