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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健诉赵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赵国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张健,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赵国平,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代理人赵有贤,男,1962年12月25日,汉族,住浚县。系被告朋友。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健与被告赵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 判 长  李 旭审 判 员  张素英代理审判员  孙风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永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