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59号原告:胡某某,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李某,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中专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与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