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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59号原告:胡某某,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李某,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中专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胡某某与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