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许中来、许和国、熊翠娥、许玉宝、朱国年、许正杰、王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许中来,许和国,熊翠娥,许玉宝,朱国年,许正杰,王和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被告:许中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许和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熊翠娥,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许玉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朱国年,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许正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和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许中来、许和国、熊翠娥、许玉宝、朱国年、许正杰、王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许和国不同意诉前调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