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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林玉珍与谭彩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玉珍,谭彩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128–1号申请人林玉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委托代理人熊安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是原告的女婿。被申请人谭彩合,女,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人林玉珍与被申请人谭彩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林玉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彩合银行存款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彩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某某所有的用作担保的粤XXX**号二轮摩托车一���。诉前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林玉珍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冼     金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