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池帮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池帮洪,池仁忠,余成忠,瑞安市中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陈成敏,余爱微,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09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世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张咸钦,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余成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帮洪。被执行人池仁忠。被执行人余成忠。被执行人瑞安市中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成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成敏。被执行人余爱微。被执行人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光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光华。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池帮洪、池仁忠、余成忠、瑞安市中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陈成敏、余爱微、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期内利息68000元及罚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执行人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光华对上述款项以最高保证限额2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执行人余成忠、瑞安市中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陈成敏、余爱微对上述款项以最高保证限额2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执行人池帮洪、池仁忠对上述款项以最高保证限额2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池帮洪、池仁忠、余成忠、瑞安市中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陈成敏、余爱微、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光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池帮洪、池仁忠、余成忠、瑞安市中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陈成敏、余爱微、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原经营场所内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桥村育英路88号内存放少量半成品,本院已启动拍卖程序;3、被执行人池帮清与案外人余爱华、池帮洪、池万兴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鲍田前桥村育英街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82**),你方系该房产的抵押权人,现本院已经启动拍卖程序;4、被执行人池仁忠与案外人戴存喜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桥村前桥路1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2922**),本院另案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池仁忠另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时代大厦2幢1单元10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7**),该处房产登记有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最高额抵押,限额429万元,本院已另案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现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执行;5、被执行人陈光华作为被执行人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无法取得联系,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地假日广场203、205的房产(房产证号:锡房权证新字第××号,共有证号:锡房新共字第258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锡国用2007第06002347号),该处房产登记有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最高额抵押,截止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陈光华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现衢州柯城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已经受理该执行案件;6、被执行人陈成敏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马村校园巷14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268233)一处,该处房屋登记有抵押权人为民生银行的最高额抵押,限额143万元;7、其他被执行人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2015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池仁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瑞安市塘下镇进行通报。2015年10月8日,本院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认为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市瓯江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半成品已启动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池帮清与案外人余爱华、池帮洪、池万兴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鲍田前桥村育英街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82**)已启动拍卖程序,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0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