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宇华与于军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华,于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周宇华。被执行人于军花。申请执行人周宇华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军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军花主动将执行款6146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周宇华领取了执行款60650元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剩余810元作为执行费扣收,申请执行人周宇华书面要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宇华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于军花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周宇华要求本院结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