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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与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王建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王建平,肖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87号原告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香桥村。投资人鲁清珍,厂长。委托代理人成欢,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煜,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被告王建平。被告肖兰兰。原告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诉被告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文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投资人鲁清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欢、被告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依原告申请追加肖兰兰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10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投资人鲁清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凌煜、被告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王建平、被告肖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起诉时称:原告与被告美达公司有业务往来,至2014年5月5日,被告美达公司总计结欠原告货款308000元,并由被告美达公司、王建平以及肖兰兰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因多次催讨未果,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美达公司、王建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申请追加肖兰兰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要求其对上述308000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美达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有异议,原告光凭欠条起诉缺乏依据。被告王建平辩称:业务是公司发生的,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是代表公司,与我个人无关。被告肖兰兰辩称:对欠款金额有异议,要求账目对清后再作处理。我是被告王建平妻子,业务是公司发生的,我个人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美达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美达公司供应氨纶包覆纱。2014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现金(308072元正)叁拾万另捌仟元正”,落款处由被告美达公司盖章,王建平、肖兰兰签名。因被告未及时清偿,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肖兰兰与被告王建平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王建平系被告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美达公司结欠原告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货款人民币30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0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业务系原告与被告美达公司之间发生,被告王建平、肖兰兰在欠条上签名只是对美达公司结欠原告货款金额的确认,并无其个人愿意偿还该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王建平、肖兰兰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货款人民币308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常熟市清恒包覆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60元,由被告常熟市美达针织罗纹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