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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880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代理人向世林。被告李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