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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威贝尔服饰有限公司,林友荣,蔡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0944137-5),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负责人王益盛,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力,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剑,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职员。被执行人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8934-1),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林西新街。法定代表人林友荣。被执行人浙江威贝尔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5236-5),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蔡兰云。被执行人林友荣,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兰云,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威贝尔服饰有限公司、林友荣、蔡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6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关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不具备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林友荣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尚品雅苑3幢一单元1001室(产权证号00262154,抵押于温州银行瑞安支行),上述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5月19日查封,申请人要求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查询温州市车管所,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被执行人要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威贝尔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的银行账号(账号90×××73,冻结金额500万元人民币)、稠州银行瑞安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1×××09,冻结金额500万元人民币,账户17×××45,冻结金额100万元美金),2015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字第43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