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尤海平与尤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97号申请人尤某某。被执行人尤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尤某某与尤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0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尤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47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尤某、白某某一直下落不明且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