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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德勇、李斌等与蹇治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勇,李斌,陈永术,蹇治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349-1号原告:李德勇,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8815。原告:李斌,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8811。法定代理人:李德勇,系原告李斌的父亲。原告:陈永术,女,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8072。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传玉。被告:蹇治富,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9055。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勇、李斌、陈永术诉被告蹇治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各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勇、李斌、陈永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欧燕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