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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韩恩宽与周罕、张义平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恩宽,周罕,张义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636号原告韩恩宽,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罕,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义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恩宽与被告周罕、张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恩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为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陶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