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沈银宽、李怀英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沈银宽,李怀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12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英。被告人沈银宽。被告人李怀英。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英以被告人沈银宽、李怀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自诉人自愿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凤英与被告人沈银宽、李怀英自愿和解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凤��撤诉。审 判 长 季 忠 明人民陪审员 邱 亚 萍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骁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