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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沈银宽、李怀英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沈银宽,李怀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12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英。被告人沈银宽。被告人李怀英。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英以被告人沈银宽、李怀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自诉人自愿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凤英与被告人沈银宽、李怀英自愿和解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凤��撤诉。审 判 长 季  忠  明人民陪审员 邱  亚  萍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骁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