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隆某某与秦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某某,秦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隆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元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恩施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秦某、被告太保恩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某某以起诉主体不当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隆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