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滩民初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417号原告王某甲,女,34岁,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乙,男,37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尤庆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