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延加华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延加华源商贸有限公司,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6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延加华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41830-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区粮油米6库2、3号。法定代表人孙保华,经理。被执行人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31973-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路8号北京市蓝丰蔬菜配送中心29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王丽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晓峰,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北京延加华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5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延加华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晓峰给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945858元。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晓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晓峰名下号牌为京E986**、京E986**车辆给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已将被执行人高晓峰、王丽杰(高晓峰之妻)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万隆财富广场3号楼1单元1201号房屋给予轮候查封,目前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查被执行人高晓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北京延加华源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晓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晓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延加华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9458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晓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509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