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覃曦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曦,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23号原告覃曦,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华,女,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原告覃曦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通知原告覃曦补交案件受理费3877元,原告覃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曦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覃曦负担。审 判 长 冉舒坦人民陪审员 曾宪达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