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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耀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耀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兴耀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郑忠耀,徐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邱志毅。被执行人宁波耀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郑忠耀。被执行人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叶。被执行人宁波兴耀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郑忠耀。被执行人郑忠耀。被执行人徐娟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耀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兴耀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郑忠耀、徐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耀发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兴耀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郑忠耀、徐娟珍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0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