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执字第01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后兵与被执行人张后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401-3号申请执行人:张后兵,男,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后祥,男,汉族,1947年1月22日,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江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后祥银行存款1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延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