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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XX联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吴XX联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292号原告: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秀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XX联集团公司。原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黎里镇,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XX联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鑫丰源装饰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