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蒙明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39号罪犯蒙明森,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明森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刑执字第13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蒙明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31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蒙明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蒙明森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蒙明森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蒙明森在服刑期间,因两次违反监规纪律被累计扣分1.5分,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3.2分。本次减刑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蒙明森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反监规纪律情况,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明森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