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辛天清诉被告李海旺、李军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天清,李海旺,李军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辛天清,农民。被告李海旺,农民。被告李军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天清诉被告李海旺、李军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天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天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