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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辛天清诉被告李海旺、李军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天清,李海旺,李军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辛天清,农民。被告李海旺,农民。被告李军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天清诉被告李海旺、李军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天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天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