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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慎柱、梁京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546号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被申请人唐慎柱。被申请人梁京花。被申请人陈建文。被申请人唐本章。被申请人程新国,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鲁山镇镇菜园村一区4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慎柱、梁京花、陈建文、唐本章、程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唐慎柱、梁京花、陈建文、唐本章、程新国的银行存款14203.79元,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执字第546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公衍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