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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呼井发与东莞市健民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井发,东莞市健民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井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健民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严屋社区。法定代表人:古树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金安,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嘉茵,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呼井发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健民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呼井发以已与东莞市健民清洁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呼井发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其申请撤回上诉是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井发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呼井发负担,呼井发已预交10元,由本院退回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春华代理审判员  陈 龙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