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5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卫与喻建军、喻红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喻建军,喻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81-2号申请执行人杨卫。被执行人喻建军。被执行人喻红燕。申请执行人杨卫与被执行人喻建军、喻红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杭桐横调确字第2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喻建军、喻红燕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卫于2015年5月5日向本��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喻建军、喻红燕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喻红燕银行存款1962元(用于支付案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喻建军、喻红燕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杨卫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喻建军、喻红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卫如发现被执行人喻建军、喻红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