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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董淑贤诉姜贵武陈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贤,姜贵武,陈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董淑贤,女。委托代理人焦凤满,男。被告姜贵武,男。第三人陈宇,男。原告董淑贤与被告姜贵武,第三人陈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淑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淑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姜贵武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