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董淑贤诉姜贵武陈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贤,姜贵武,陈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董淑贤,女。委托代理人焦凤满,男。被告姜贵武,男。第三人陈宇,男。原告董淑贤与被告姜贵武,第三人陈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淑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淑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姜贵武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