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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4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传东与王元甫、王见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东,王元甫,王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4353号申请人李传东。被执行人王元甫。被执行人王见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元甫、王见明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沙沟崖村的拆迁补偿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