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绍堂与杨刘一、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绍堂,杨刘一,王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沈绍堂。被执行人杨刘一。被执行人王文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沈绍堂与被执行人杨刘一、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丽庆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刘一、王文英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绍堂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28958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杨刘一、王文英共有的坐落于庆元县XX街道XX苑X单元XXX室房产,共有的坐落于庆元县XX街X弄XX号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已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刘一、王文英尚欠申请执行人纠纷款人民币289582元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6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