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立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文斌与斯得科#U2022加合别科、加尔肯#U2022巴哈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斌,斯得科·加合别科,加尔肯·巴哈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65号申请人:王文斌,男,汉族。被申请人:斯得科·加合别科,男,哈族。被申请人:加尔肯·巴哈提,男,哈族。申请人王文斌与被申请人斯得科·加合别科、加尔肯·巴哈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斯得科·加合别科在沙湾农商银行金沟河支行、被申请人加尔肯·巴哈提在沙湾农商银行老沙湾支行账户存款8243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坐落于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某某区某某路XX幢1层建筑面积64.33平方米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0001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斯得科·加合别科在沙湾农商银行金沟河支行卡号×××、×××、被申请人加尔肯·巴哈提在沙湾农商银行老沙湾支行账户存款8243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申请人王文斌以坐落于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某某区某某路11幢1层建筑面积64.33平方米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000151**号房产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