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长武与唐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长武,唐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唐长武,男,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唐庭,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长武与被告唐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长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长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唐长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长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交纳1698元,由原告唐长武负担。审 判 长 周 琳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人民陪审员 陈恢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