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德平与攀枝花市富亿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平,攀枝花市富亿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余德平。被告攀枝花市富亿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桥72号。法定代表人荀付友,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平诉被告攀枝花市富亿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平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德平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春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