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字第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若男与陈爱东、任晓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若,陈爱东,任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987号申请执行人王若男。被执行人陈爱东。被执行人任晓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若男与被执行人陈爱东、任晓娜(2015)蓟民二初字第16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爱东时常外出,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被执行人陈晓娜工资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