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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柔姿与珠海市南屏新大长今料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柔姿,珠海市南屏新大长今料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谢柔姿,女,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何桦桦,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南屏新大长今料理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华发新城)。经营者:吴日峰。本院审理原告谢柔姿诉被告珠海市南屏新大长今料理店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谢柔姿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柔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柔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谢柔姿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