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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与南宁市小康新技术科学研究所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小康新技术科学研究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韦启东,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伦志,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市小康新技术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南宁市大学路***号广西大学机械红楼。法定代表人:林俊,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市小康新技术科学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苹代理审判员 麦 青代理审判员 熊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品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