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小琼与何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琼,何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05号原告:张小琼,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明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麒,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永保,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琦(系何麒母亲),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琼与被告何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琼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琼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80元,由原告张小琼负担。审 判 长  黄 瑜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源: